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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交易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6-22 12:26:27     浏览:2297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白银现货和白银延期交收交易。
 
第二章  交易时间、品种与报价
第三条 交易时间
          夜市开市  20:45
          集合竞价  20:50—20:59
连续交易  21:00--23:30
夜市闭市  23:30
日市开市 10:00
连续交易 10:00--11:30       
          暂停     11:30
连续交易 13:30——15:30   
(其中:15:00—15:30 同时进行白银延期交收交易的交收申报)
日市闭市 15:30
白银延期交收交易的中立仓申报  15:31—15:40
第四条 白银现货品种(以下简称Ag99.9)和白银延期交收品种(以下简称Ag(T+D))的交易标的为交易所认可的,银含量不低于99.90%的标准银锭。白银现货品种的合约代码为Ag99.9,白银延期交收的合约代码为Ag(T+D)。
第五条 Ag99.9 和Ag(T+D)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Ag99.9每手代表的实物标重为15千克,最小交割量为1手。Ag(T+D)每手代表的实物标重为1千克,最小交割量为15手,交割申报量必须为15手的整数倍。
第六条 交易所按照白银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买卖双方分别收取交易手续费,交割实物按每千克1元向交割双方收取白银交割费。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七条 Ag99.9和Ag(T+D)均实行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比例分别为成交金额的20%和10%。
第八条 Ag99.9和Ag(T+D)实行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的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分别为该品种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7%。遇连续涨(跌)停以及超过3天的长假日等情况,保证金比例、涨跌停比例等参数的调整,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延期交收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Ag99.9和Ag(T+D)行情的开盘价为集合竞价的成交价,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的加权平均价;结算价为该合约当日的加权平均价,按合约的成交金额除以成交量计算,当日合约没有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第十条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最小剩余量原则,高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申报量成交。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盘后的竞价交易。
第十一条 Ag99.9和Ag(T+D)以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进行交易。被系统接受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者被撤销。
第十二条 Ag99.9的报价均为开仓报价,交易系统根据申报账户的资金余额确定其可报价量。
    Ag(T+D)的报价分为开仓报价和平仓报价,对于开仓报价交易系统根据申报账户的资金余额和持仓限额二者中的较小额度来确定其可报价量,对于平仓报价交易系统根据申报账户的持仓方向和持仓量来确定其可报价量。
第十三条 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成交价等于买入价、卖出价和前一成交价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第一笔成交价的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新挂牌合约的前一成交价(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
第十四条 Ag99.9合约成交后不能取消和转让,以成交当日为第T+0日,净头寸(同一账户下相同交割日的买入和卖出合约轧差后的头寸)在第T+2日日终清算之前完成实物交割。
第十五条 Ag(T+D)交割环节实行实物交收申报制度(简称交收申报)。需要交割的当日和历史持仓,可在规定的交收申报时段进行买入持仓的收货申报或卖出持仓的交货申报。
第十六条 Ag(T+D)实行延期补偿费机制。延期补偿费(简称延期费)是市场多空持仓中的某一方为顺延实物交收义务向另一方支付的费用。延期费的支付方向根据交收申报数量对比确定:当交货申报量小于收货申报量时,空头持仓向多头持仓支付延期费;当交货申报量大于收货申报量时,多头持仓向空头持仓付延期费;当交货申报量等于收货申报量时,不发生延期费支付。
    延期费=持仓量×当日结算价×延期费率×延期天数。
    延期费按自然日计算,Ag(T+D)的延期费率暂定为万分之二,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Ag(T+D)的延期费率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Ag(T+D)实行中立仓机制。当交收申报数量不等时,通过中立仓调节实物供求矛盾。中立仓是指以实物(或资金)弥补交收申报中的交货量(或收货量)的不足,并以当日结算价为开仓价生成相应的持仓。当交货量不足时,中立仓以实物入市,并冻结生成多头持仓所需的保证金;当收货量不足时,中立仓以资金入市,并冻结生成空头持仓所需的保证金。
第十八条 Ag(T+D)的交收申报和中立仓申报,按申报时间优先原则集中配对,未配对成功的申报由系统自动撤销,配对成功的交割申报,在日终清算前补足余款或实物完成实物交割,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在日终清算时,按Ag(T+D)的当日结算价重新计算Ag(T+D) 的持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按规定时限补足。
第二十条 连续持有Ag(T+D)超过30个交易日的持仓为超期持仓,交易所对超期持仓加收超期费, 超期费=持仓量×当日结算价×超期费率。
超期费率为万分之一,交易所根据市场状况设定和调整的超期持仓期限及不同期限的超期费率。
第二十一条 Ag99.9交易程序
1、客户按照竞价撮合程序,以保证金交易的方式买入或卖出白银,交易保证金比例为20%。
2、日终清算时,按结算价逐笔结清当日交易盈亏,并以结算价为基准冻结净头寸的交割准备金,交割准备金比例为20%。
3、以成交当日为T+0日,买入或卖出的白银在第T+2日前补足余款或实物完成实物交割。
第二十二条 Ag(T+D)交易程序:
1、客户按照竞价撮合程序,通过买入开仓建立多头持仓,通过卖出开仓建立空头持仓。
2、对当日或历史持仓,客户可通过卖出平仓了结多头持仓,通过买入平仓了结空头持仓。交易系统按先开先平顺序执行平仓操作。
3、当日新建的持仓或历史持仓需要进行实物交割时,可在交收申报时段进行交收申报。
4、交收申报结束,系统公布交收量,由多空双方的交收申报量对比,确定市场多空持仓的延期费收付方向。
5、交收申报数量不等时,可由中立仓抵补交收申报的差额,中立仓申报时冻结生成相应持仓所需的保证金。
6、中立仓申报结束,交收申报和中立仓申报按照时间优先原则集中配对,清算时对配对成功的交割申报进行实物交割。
 
第四章  资金清算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直接”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与会员在结算日统一通过清算银行办理资金划付;
“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成交的差额与交易所进行清算;
  “直接”是指交易所和会员实行一级清算。
第二十四条 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清算,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且两个账户资金不得混用。代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对会员自营和代理交易业务分别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负责会员资金的一级清算,金融类、综合类会员负责代理客户资金的二级清算。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与会员之间资金的往来清算通过交易所专用清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自营和代理资金账户办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清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户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资金转入和转出、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九条 金融类、综合类会员对客户存入会员专用代理资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客户资金转入和转出、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三十条 会员更换专用资金账户,须经交易所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清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清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清算在交易所专用清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清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
第三十三条 Ag(T+D)清算准备金根据会员限仓的数量确定,目前暂定为每10万元人民币可开设Ag(T+D)多空持仓各8000手,以后每增加5万元人民币可增开多空持仓各4000手。每日交易开市前,若清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清算准备金规定余额,禁止开新仓;清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在下一交易日上午十点前追加到位,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对其强行平仓。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对会员保证金账户余额计算利息,并在每年的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将利息划入会员保证金账户(遇节假日顺延)。
第三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清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己被合约占用的资金。当买卖双方成交时,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金额按合约规定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和其它费用。
第三十七条 金融类、综合类会员代理客户交易,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必须存放在会员的代理专用账户,以备及时交付保证金和其它相关费用;严禁会员挪用客户的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综合类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更不得向其透支。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
第四十条 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计算Ag(T+D)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资金实行净额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清算准备金。
第四十一条 当日盈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上一日交易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
第四十二条 当日盈亏在每日清算时进行划转,会员当日赢利划入会员清算准备金账户,当日亏损从会员清算准备金账户中扣除。
当日清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超过昨日清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会员清算准备金中,当日清算时的交易保证金低于昨日清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会员清算准备金扣除。
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从会员清算准备金中扣除。
第四十三条 清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清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清算准备金余额+当日盈亏+转入资金-转出资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如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低于规定的最低余额,则当日的“会员资金结算清单”即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追加的保证金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上午十点前补足。未补足保证金的会员,交易所将限制其实物出库,并对白银和黄金的延期品种持仓进行强制平仓补足保证金,强平后仍不能补足保证金的,交易所采取其它方式追补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相关的清算数据。
第四十六条 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清算数据,交易所将另行通知提供清算的时间。
第四十七条 会员每天应及时地取得交易所提供的清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该数据至少保存五年,若对有关交易数据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第四十八条 会员如对清算数据有异议,应在第二天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况,会员可在第二天开市后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清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为会员己认可清算数据。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在交易清算完成后,在结算日会员可将资金通过相关清算银行进行划转。清算银行应及时将转账结果反馈给交易所。
第五十条 Ag99.9和Ag(T+D)的交割资金清算程序:
1、Ag99.9在T+2实物交割日交易结束前,收方会员或客户须将余款全额划入该会员在交易所的自营或代理保证金账户。因会员资金不足发生违约行为,按最小交割单位的整数倍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同时交收终止。违约金=违约量*成交日的结算价*20%。
2、Ag(T+D)交收申报配对成功后,日终清算前,收方会员或客户须将余款全额划入该会员在交易所的自营或代理保证金账户。因会员资金不足发生违约行为,按最小交割单位的整数倍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同时交收终止。违约金=违约量*交收申报成交日的结算价*8%。
3、Ag99.9和 Ag(T+D)在同一实物交割日有需要履约的,资金优先保证Ag99.9合约的履约,剩余资金再履约Ag(T+D)合约。
4、交收双方都违约,由交易所收违约金,归入交易所风险基金。
 
第五章  交割业务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实物交割管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指定仓库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白银指定仓库地点为上海。
第五十三条 在交易所交易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银锭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GB/T4135-2002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黄金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银锭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五十四条 白银交割标准重量为15千克、银含量不低于99.90%的银锭。
第五十五条 白银最小交割量15千克,并按15千克整数倍申报交割。
第五十六条 Ag99.9交割数量为成交日净买卖量,Ag(T+D)交割数量为交收申报日申报成交量。以Ag99.9成交日为T+0日, Ag99.9交割日为T+2日。Ag(T+D)交割日为交收申报成交日当日。
第五十七条 Ag99.9和Ag(T+D)交割处理程序:
1、在交割日日终清算前,卖方(交方)会员及客户需将符合交割标准的实物存入指定仓库;买方(收方)会员及客户需将足额货款存入交易所指定资金账户。
2、交易所白银交割处理顺序按先Ag99.9再Ag(T+D)的顺序进行。会员及客户库存先满足Ag99.9履约,剩余库存再满足Ag(T+D)履约。
3、交易所系统根据先入先扣、块号由小到大原则扣除交方会员及客户库存,同时根据数量相近、先多后少、时间优先原则向收方会员及客户进行分配。
第五十八条 经Ag99.9的交割双方共同商定,可向交易所交割储运部申请提前交割。
第五十九条 二次清算根据买方、卖方实际交割重量清算,Ag99.9清算价格为合约成交日的结算价,Ag(T+D)清算价格为交收申报成交日该合约结算价。
第六十条 交易所交割处理结束后,向会员及客户出具“库存结算单” 及“交割清单”,会员及客户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须在第二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交割储运部提出,逾期未提的视为确认。
第六十一条 会员及客户一方在实物交割中发生违约行为,由交易所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同时交收终止。
对于Ag99.9合约,违约金=违约量×成交日结算价×20% 。
对于Ag(T+D)合约,违约金=违约量×交收申报成交日结算价×8% 。
第六十二条 若交割双方均违约,交易所分别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的违约金,违约金划入交易所风险基金,同时交收终止。
对于Ag99.9合约,违约金=违约量×成交日结算价×20% 。
对于Ag(T+D)合约,违约金=违约量×交收申报成交日结算价×8% 。
第六十三条 交易所按实物标准重量向实物交割双方收取交割手续费,收取标准为1元/千克。
第六十四条 交易所白银交割执行品牌升贴水制度,具体升贴水标准征求会员意见后由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授权指定仓库办理与会员间的实物存入提取手续。指定仓库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仓库管理办法》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指定仓库操作规程》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
第六十六条 会员持上海黄金交易所入库申请单、IC卡、存货人有效身份证件、送交实物的质量证明书及装箱单至指定仓库办理入库手续。
第六十七条 会员持上海黄金交易所出库申请单、提货申请单及提货单明细表(或传真件)、IC卡、提货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指定仓库办理出库手续。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指定仓库按实物标准重量计收仓储费,仓储费率为:0.011元/千克·天。
第六十九条 指定仓库出入库费用收取标准为:入库费率为0.09元/千克;出库费率为0.09元/千克。出入库费用不包括装、卸车费及包装费。出入库费用由会员及客户直接与指定仓库结算,结算重量按标准重量计。
第七十条 银锭出入库秤差小于等于1克。
第七十一条 提货方提取实物后,如果对交割的实物质量持有异议,必须在提货日后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并提供质量鉴定有效证明,超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客户有异议必须由会员代理书面提出。
第七十二条 交方会员及客户对实物质量负有全部责任。实物提取过程中买卖双方因质量产生异议和纠纷,由交易所协调,协调不成的,必须选择交易所指定的国内质检机构或国际贵金属市场认可的国际质检机构进行检验。
银锭国内质检机构: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第六章  发票管理
第七十三条 白银交易不开具结算发票,会员或客户的开仓和平仓交易,以系统提供的交易结算单为会计核算凭证。发生实物交割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十四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流程:
1、发生实物交割的履约方,根据实物交割清单,交易所向卖方会员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卖方会员向代理卖方客户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买方会员向交易所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代理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发票联、抵扣联)。
第七十五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为成交日结算价或交收申报成交日结算价(含税价),重量为实际交割重量。
第七十六条 对卖方会员及其代理客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期为每月一至十五日,最后开票日为十五日(遇节假日顺延),此后至月末交割的实物,视为下一开票期内的交割实物,其发票延至下一月份开票期前五个交易日内开具。
第七十七条 在开票期内完成实物交割的卖方会员,须于完成实物交割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附系统配对交割清单)以邮政特快专递或专人送交至交易所。对延至下一开票期开票的,其发票应于开票期前五个交易日内开具并交付。逾期交付的,每日处于发票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罚款,计入交易所风险基金。
第七十八条 交易所在卖方会员完成交收后,冻结其20%的货款,在收到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解冻其发票金额20%的货款。
第七十九条 完成实物交割的卖方会员,在超过最后期限仍未向交易所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违约,处以应开票金额20%的罚款,所罚款项用于弥补买方进项税款损失,其余则计入交易所风险基金。
第八十条 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最后开票日为每月二十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七章  风险控制办法
第八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和风险警示制度。具体办法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延期交收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对于白银交易中的违规违约行为,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十三条 白银现货和延期交收交易中的其它未尽事宜,参照交易所现货交易的相关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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